我计划与合伙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用于投资各类初创企业。由于各合伙人在不同项目上的出资额可能并不均衡,收益分配亦可能随之变化,因此我希望了解是否有人曾实践过类似结构,以及该结构如何契合《国内税收法典》第704条关于向合伙人分配收入的要求。

为便于说明,假设公司共有三位合伙人。最初,每位合伙人对A公司各出资1万美元,此时每人持有LLC 33%的经济权益。六个月后,出现新的投资机会B公司,合伙人1希望投入2万美元,而合伙人2和合伙人3仅愿各投入5000美元。至此,合伙人1累计出资3万美元,合伙人2和合伙人3各累计出资1.5万美元。若仅依据出资比例且无合伙协议约定,则各投资项目的损益分配应调整为:合伙人1获得50%,合伙人2和合伙人3各获得25%。

然而,由于我们涉及的是不同投资项目,我们希望针对每项投资分别设立独立的资本账户。例如,若A公司大获成功,为LLC带来30万美元回报,而B公司仅取得温和成功,回报6万美元,则按照我们的设想:A公司投资的收益将平均分配给三位合伙人,每人各得10万美元;B公司投资的收益则依据各合伙人对该项目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即合伙人1获得3万美元,合伙人2和合伙人3各获得1.5万美元。

我的初步判断是,若在LLC成立时的运营协议中明确载明上述安排,由于该分配方案在我看来具有真实的经济实质,且我们为每位合伙人维持恰当的资本账户,美国国税局(IRS)应当允许此安排。请问是否有人对这种结构有实际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