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我的客户购入一栋被归类为住宅租赁的建筑物,并开始按27.5年的使用寿命计提折旧。2015年1月,该建筑临街一层开设了一家以S公司形式运营的餐厅,其面积约占建筑总面积的45%。客户本人则继续居住在餐厅上方的住宅部分,使用剩余面积。由此引发一系列税务分类问题:该建筑是否必须或可以转换为“商业租赁物业”?若转换,应采用何种计税基础?此外,餐厅从未向客户(建筑所有者)支付任何租金,这是否影响其住宅租赁或商业物业的分类?在此情况下,是否仍需编制附表E(Schedule E)?

首先,关于物业分类的判定,美国国税局(IRS)通常依据资产的实际用途和收入产生方式。住宅租赁物业一般指用于居住目的的出租单元,其折旧年限为27.5年;而商业租赁物业则指用于商业活动(如餐厅)的出租空间,折旧年限为39年。在本案例中,建筑同时包含住宅和商业用途,且商业部分面积占比达45%,属于显著比例。因此,该建筑可能不再符合纯粹的住宅租赁分类,而应被视为混合用途物业,或需按商业物业标准进行部分转换。

其次,关于转换的计税基础,若决定将商业部分单独分类,通常需要按公允价值或原始成本比例进行分摊。由于客户在2005年购入整栋建筑,其原始成本(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应作为基础。转换时,商业部分(45%面积)的折旧基础应为原始成本中归属于该面积的比例,并自转换日起按39年寿命重新计算折旧。住宅部分(55%面积)继续按27.5年折旧。然而,若未进行正式转换,则可能需保持原分类,但需注意税法对混合用途物业的特殊规定。

第三,关于餐厅未支付租金的问题,这并不直接改变物业的物理用途分类,但会影响税务处理。若餐厅为关联方(如客户本人或家庭成员控制的S公司),且未支付公平市场租金,则可能被视为个人使用或非商业性安排,导致相关费用和折旧扣除受限。IRS可能要求按公平租金调整,或视同分配处理。若餐厅为独立第三方,则未收租金可能构成坏账或赠与,但物业分类仍取决于实际使用性质。因此,即使无租金收入,商业空间的存在仍可能使建筑部分被视为商业租赁,但需评估是否满足“用于产生收入”的积极要求。

最后,关于附表E的编制,附表E用于报告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若建筑仍作为租赁物业,无论住宅或商业,只要存在租金收入(或应计租金),通常需申报附表E。在本案例中,若餐厅未付租金,但客户仍拥有住宅出租部分(假设楼上住宅有出租),则需就住宅租金申报附表E。若整个建筑均无租金收入,且商业部分未产生收入,则可能无需申报附表E,但需考虑折旧和费用是否可扣除。建议客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定最佳分类和申报方式,确保符合IRS规定。

综上所述,该建筑因商业面积占比高,可能需转换为混合用途或商业租赁分类,转换基础为原始成本按面积比例分摊。未付租金不影响物理分类,但影响税务扣除。附表E的申报取决于是否存在租金收入。建议客户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并寻求专业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