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今年将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办公室租约。作为租约的一部分,我们未支付押金,而是开立了一份备用信用证(LOC)。开证时需向银行支付一笔前期承诺费,且该费用将按年持续发生。

我正在尝试在ASC 842中寻找指引,以判断这些费用是否可资本化计入使用权资产(ROU)。我注意到“初始直接成本”可予计入(ASC 842-20-30-5,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而该成本被定义为“若未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增量成本”。

该备用信用证确实仅为该租约而开立,但ASC 842中关于初始直接成本的示例,更多类似于一次性佣金或对现有承租人的买断,而非在租约要求备用信用证期间按年发生的经常性承诺费。

本论坛成员对此有何看法?

  1. 备用信用证5年期间的全部经常性承诺费,是否应全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2. 是否仅应将第1年的承诺费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3. 该承诺费不符合“初始直接成本”的标准,应在发生时费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