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31交换中财产取得时间的税务咨询
本文整理了一则关于1031交换的税务咨询:个人于2009年购入住宅租赁物业,2015年转让给其设立的C类LLC,现LLC计划出售该物业并再投资以递延资本利得税。问题核心在于物业取得时间应如何认定,以及若不选择再投资是否有其他避税途径。
您好,我有一个关于1031交换(1031 exchanges)的问题。
一家按C类公司申报的有限责任公司(LLC)持有一处住宅租赁物业。该物业原由一位个人所有,此人在2015年设立了该LLC,随后将物业所有权转让给这家公司。如果该物业最初由个人于2009年以15万美元购入,并于2015年转让给公司,那么在进行1031交换时,该物业的“取得日期”应如何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家公司计划购买一处投资物业,以避免缴纳资本利得税。当前物业的售价约为25万美元。该LLC自成立以来一直申报1120表,每年折旧约3200美元。
如果物业所有者决定不再进行再投资,是否还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以避免资本利得税?
提前感谢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