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近期开始设立所谓的“快闪店”(pop-up stores),用于清仓库存。这些场所使用可移动有形个人财产(TTP),例如货架、展台、长凳等。部分快闪店的销售活动仅持续3天,而另一些则可能长达90天。目前,公司计划这些快闪店的存续时间不会超过1年零1天。它们会在一个州运营一段时间,随后被拆除并转移至另一个地点,该地点可能位于同一州,也可能位于其他州。

在设立这些临时快闪店时,公司会租赁建筑物并支付租金。在销售期间,相关设备从公司仓库运至现场,待销售结束后,设备要么返回仓库,要么直接运往下一个地点。

我的问题是:在快闪店所在的州,这些TTP应如何适用财产税?是否可以将这些TTP视为公司仓库所在地的财产,从而仅在该州纳税,并豁免于临时所在州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