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关于以下情形下的税务会计处理及会计分录,我存在疑问。公司于2017年12月向一家零售商订购了一台商用电脑,并收到了发票。该电脑于2018年1月发货并交付,零售商在发货时从公司借记卡中扣款。

公司希望在2017年根据Section 179(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将该电脑费用化,但该电脑直到2018年交付时才“投入使用”(placed in service)。因此,我认为Section 179扣除应适用于2018年,而非2017年。

那么,2017年是否不应记录该电脑订单?相反,是否应在2018年根据Section 179全额费用化(贷记现金,借记费用账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