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联邦法律明确规定,CBD(一种大麻衍生物)仅作为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药物成分时,才在联邦层面合法销售。目前,Epidiolex是唯一获批含有CBD的药物。若CBD不属于FDA批准的药物,则其被归类为《受控物质法》附表I所列的管制物质。

《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明确指出,任何“涉及贩运管制物质(依据《受控物质法》附表I和II的定义)”的企业,不得扣除相关费用。对于已实现大麻合法化各州的大麻企业,该条款通常被解释为:企业仅能扣除销售成本(COGS),这往往导致其税负超过利润的100%。

此外,多位我咨询过的会计师坚持认为,这一税负负担同样延伸至大麻企业的母公司;将大麻相关业务隔离至子公司,并不能使母公司免受第280E条的税务影响。

然而,目前多家全国性大型零售商正在销售CBD产品,包括GNC、亚马逊、沃尔格林、CVS等。这些行为是否应使这些公司面临第280E条的约束?该负担是否不仅适用于其大麻相关销售,还适用于其全部销售,从而实际上抹杀通常利润率较低的零售商的潜在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我未考虑的因素,抑或这些公司仅仅是在赌自己不会受到执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