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对普通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探讨
公司以公允价值行权价向外部实体发行普通认股权证以换取广告服务,经ASC 480和ASC 815-40分析后归类为权益。本文讨论发行时是否需确认会计处理,行权时的分录,以及行权价高于公允价值时的特殊会计考虑。
一家公司向外部实体发行普通认股权证,行权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以此作为广告服务的对价。该公司已依据ASC 480(区分负债与权益)进行评估,并确定该等认股权证受ASC 815-40(衍生工具与对冲——合约与权益)约束,应归类为权益。那么,发行时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从表面看,发行时似乎无需确认任何会计事项——这仅仅是按公允价值购买股份的期权——并且在行权时,应记录以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认股权证数量 × 行权价格)
贷:权益(认股权证数量 × 行权价格)
我是否遗漏了任何会计分录?
另外,如果行权价格高于公允价值,是否有任何特殊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