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向外部实体发行普通认股权证,行权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以此作为广告服务的对价。该公司已依据ASC 480(区分负债与权益)进行评估,并确定该等认股权证受ASC 815-40(衍生工具与对冲——合约与权益)约束,应归类为权益。那么,发行时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从表面看,发行时似乎无需确认任何会计事项——这仅仅是按公允价值购买股份的期权——并且在行权时,应记录以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认股权证数量 × 行权价格)
贷:权益(认股权证数量 × 行权价格)

我是否遗漏了任何会计分录?

另外,如果行权价格高于公允价值,是否有任何特殊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