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是独资经营者(sole proprietor),一直以个人账户进行 SEP IRA 供款。后来我转为 S-Corp(S 公司)。请问:我是否必须将 SEP IRA 的余额“转移”到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如果需要,最佳做法是什么?

例如,是否应做如下分录:

  • 借:SEP IRA(其他资产)
  • 贷:期初权益(Opening Balance Equity)或“供款”科目?

由于 SEP IRA 是以我个人名义设立的(当时我是独资经营者),我是否需要将 SEP IRA 的名称更改为我的 S-Corp 名称,还是可以保留原样并继续供款?

在我的资产负债表上,SEP IRA 是否应列为“其他资产”,同时又是一项“负债”?如果正确,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年末),我会计提雇主供款,但暂不实际划款(因为该供款可在公司报税截止日前缴纳)。此时是否应设置两个不同的负债科目?一个用于“未存入供款”,另一个用于“应付给员工的负债”?

或者,我是否完全做错了——SEP IRA 应保留在我的个人记录中,而不应作为公司资产负债表和纳税申报表上的资产或负债?

希望我的表述足够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