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最近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正为如何将各项支出正确入账而困扰。我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公司于今年5月27日完成注册。由于我的商务信用卡尚未寄达,目前所有费用均由我个人垫付。

具体问题如下:

  1. 我是否应将注册日(5月27日)之前的全部费用计入“期初余额权益”(Opening Balance Equity)账户,而将5月27日及之后的费用计入“所有者权益”(Owner Equity)账户?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2. 对于5月27日之前的GST(加拿大商品及服务税),我不打算入账;但5月27日及之后产生的GST,即使是由我个人垫付,是否也可以正常入账?虽然这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我仍想确认一下。

感谢各位提供任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