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12月31日,A公司持有子公司A(上市公司)1.6亿股,每股面值0.5元,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占子公司A股权的80%(其余4000万股为市场自由流通股)。

2017年9月30日,子公司A通过发行可全额交易的配股权(rights issue)增加股本7亿元,共发行14亿份配股权,发行价格为每股0.5元。由于A公司持有子公司A 80%的股权,其有权认购11.2亿份配股权。该配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单独交易,交易期为一个月,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交易结束止。

2017年11月12日,A公司将其中的1.68亿份配股权以每份2.8元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总价款为4.704亿元,该价格即为当日每份配股权的市场价格。

2017年12月6日,A公司行使剩余的9.52亿份配股权,以每股0.5元(即面值)认购子公司A的股份,总认购金额为4.76亿元。

问题提出

针对上述交易,实务中通常存在以下会计处理疑问:

  1. 一般情况下,对于配股权的授予,企业不做任何会计分录。对于可交易的配股权,是否同样不需要做账?
  2. 2017年11月12日出售配股权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该出售行为应确认为收益,还是作为对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的减少(因为该出售将导致A公司在子公司A中的持股比例被稀释)?

分析与讨论

一、配股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当子公司宣告配股时,母公司作为现有股东,其获得的配股权通常被视为一项衍生金融工具或权益工具。对于可交易的配股权,由于其在证券交易所单独交易,具有活跃市场报价,因此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然而,在授予日(即配股权发行日),母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对价,且配股权尚未行使或出售,其公允价值可能为零或极小。因此,实务中普遍做法是:在授予日不确认任何资产或负债,因为该权利是依附于原有股权而产生的,其价值已隐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除非配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且重大,否则不单独确认。

因此,对于可交易配股权,在授予日同样无需做账,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配股权的数量和行权条件。

二、出售配股权的会计处理

2017年11月12日,A公司出售1.68亿份配股权,获得价款4.704亿元。该出售行为属于金融资产的处置。由于配股权在授予日未确认,其账面价值为零,因此出售时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当期收益(投资收益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需注意,该出售行为导致A公司在子公司A中的持股比例下降(从80%降至约79.3%,计算过程略),但A公司仍拥有控制权,因此该交易属于与少数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根据会计准则,权益性交易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

具体而言,出售配股权所得价款与按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但此处出售的是配股权本身,而非直接出售股权,因此需要区分:配股权出售所得价款应首先确认为金融资产处置收益,但该收益的实质是稀释了在子公司的权益,因此应视为权益性交易的一部分,将净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然而,如果A公司对子公司A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报表),则出售配股权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价款应计入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层面,该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调整资本公积。

因此,建议的处理方式为: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出售配股权收到的价款确认为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中,将该收益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调整少数股东权益。

三、行使剩余配股权的会计处理

2017年12月6日,A公司行使剩余9.52亿份配股权,支付认购款4.76亿元。该认购行为增加了对子公司A的投资成本,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4.76亿元,贷记“银行存款”4.76亿元。由于认购价格等于面值,且配股权本身未确认,因此无需特殊处理。

综上,对于可交易配股权的授予,无需做账;出售时,在个别报表确认为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中作为权益性交易调整资本公积;行使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